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4.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二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