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在华中电监局组织召开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调研座谈会上,有电力企业呼吁 “加强对电网调度权的管理,对电网调度进行独立化改革,改变企业管理企业的现象,为广大发电企业、配电企业和用户创造相对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调度的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仍将是电力监管机构的重要课题。
“两个细则”仍存在不规范行为
依据原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域均制订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两个细则”不仅初步建立了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使调度机构调度管理以及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有章可循,也为电力监管机构加强调度监管提供了一个平台。特别是不同于其它的监管实践大多属于“定性监管”,“两个细则”监管提供了一个可以“定量监管”的平台。借助于这个平台,我们发现电力调度机构在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发电厂并 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工作时,在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参数调整、数据记录与报送、考核豁免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
辅助服务调用不规范。目前,辅助服务是统一调配,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结算时依据各参与提供辅助服务的市场主体对辅助服务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补偿。这种机制下,存在过度调用辅助服务的问题。
由于调度内设于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在电力调度中处于主导地位,可将一些电网辅助服务任务转嫁到发电企业。此外,因制度的不完善也给电网企业提供了便利。
调度自由裁量空间太大。电力监管机构制订的“两个细则”应该是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的依据,然而现场检查发现调度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两个细则”的规定进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参数设置、算法与规定有较大差异。
信息披露不及时透明。信息不对称是监管的难点,也是监管的重点。电力调度机构掌握电力系统安全、经济、技术等大量信息,对监管机构和其它市场主体具有信息垄断优势,因此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并接受监管。
完善调度监管规章制度
事实上,在调度众多权力中,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与辅助服务管理只是一小部分,调度的权威主要在于方式、计划、准入等资源配置 职能。完善电力公权力管理,履行好监督权、评价权、处罚权,对于电力监管机构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继续出台有关调度监管的规章制度,通过严密的法规与明细的程序规范行为,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如尽快建立跨省区电能交易辅助服务补偿,让跨省区电能交易承担一部分辅助服务分摊费用。而对于负荷率、旋转备用率则建立可量化的考评标准。
明确调度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为确保规则的严肃性,需要对调度的违规行为制订具体处罚措施。如在“两个细则”中可规定,一旦查处调度机构的违规行为,可按照涉案金额对调度机构处以相同金额或加倍处罚,该费用可直接纳入辅助服务费用。
规范调度信息披露
调度信息是海量的,不借助信息系统根本无法高效利用。建议制订调度信息披露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标准化的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和与监管机构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依法完整地、规范地披露信息。该平台可涵盖电力供需、调度交易、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节能减排等相关内容,数据覆盖网、省、地调度机构,以及220千伏及以上直调厂站的运行信息,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以及发电企业、大用户、公众等受众分别披露信息。
规范的信息披露将使调度机构的行为 更透明、公开,既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加强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也有助于提高调度机构的自律意识。
利用各种手段加强监管
将现场监管制度化,定期开展现场监管。组织专业队伍进驻调度监管的第一线,跟踪掌握电力系统日常运行信息,既可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可增强监管的力度与时效性。尽快建设调度监管信息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高度重视电力企业的纠纷争议处理。通过引导厂网双方通过监管机构解决矛盾,避免私下交易,形成有效的公共协调机制。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监管机构作为裁判员和监督员,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不应干预“比赛”的结果,应该关注规则本身是否合理,以及执行的过程是否公平有序。此外,还必须严格执法。监管机构只有敢于披露、敢于处罚违法行为,才能树立监管权威,才能维护公平正义。
电力调度是电力行业中最独特的环节,是行使行业公共职能的武器,无论是否进行独立化改革,无论是否进行市场化改革,都应该受到专门监管。“两个细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监管调度机构的平台,充分利用这一平台,逐渐揭开调度 “神秘的面纱”,不断深入推进电力调度监管,创造一个能够保证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将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